文山天宇汽车经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决定对文山天宇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张雪梨处以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于2024年6月17日全部缴至指定银行,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