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分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蓝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分公司给予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 .00)的行政处罚。罚款已于2024年7月17日全部缴至指定银行,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