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晟达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决定对文山晟达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 .00)的行政处罚。罚款已于2024年6月19日全部缴至指定银行,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