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行政执法处罚结果公示((文市)应急罚〔2024〕执法0015号)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1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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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文山市宝庆建材加工厂

案件名称

文山市宝庆建材加工厂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

处罚文书号

(文市)应急罚〔2024〕执法0015号

处罚事由

2024年5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文山市宝庆建材加工厂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时,发现文山市宝庆建材加工厂存在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以上事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文山市宝庆建材加工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规定。决定对文山市宝庆建材加工厂作出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的行政处罚。罚款已于2024年6月14日全部缴至指定银行,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处罚时间

2024年6月7日

处罚部门

文山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