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行政执法处罚结果公示((文市)应急罚〔2024〕执法0005号)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2日     点击:    
[字体: ]

行政相对人

文山市马塘小庆百货店

案件名称

文山市马塘小庆百货店涉嫌未经许可无证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

处罚文书号

(文市)应急罚〔2024〕执法0005号

处罚事由

2024年2月3日,根据《文山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市安办发〔2024〕2号)文件要求,文山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一组执法人员在检查文山市马塘小庆百货店时(以下简称你店),发现你店存在一项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1、未经许可无证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条炮7件、盘炮10件、擦炮32件、砸炮6盒)已经构成了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

处罚结果

文山市马塘小庆百货店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对文山市马塘小庆百货店给予处以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所得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的行政处罚。罚款已于2024年4月9日全部缴至指定银行,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处罚时间

2024年4月9日

处罚部门

文山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