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马塘小庆百货店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对文山市马塘小庆百货店给予处以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所得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的行政处罚。罚款已于2024年4月9日全部缴至指定银行,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