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祥合福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文山祥合福贸易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 .00)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经调查,违法开采石材毛料700吨,按市场价格20元/吨折算合计壹万肆仟元整)。罚款未缴至指定银行,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