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文市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01号)

信息来源:文山市劳动监察大队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6日     作者:文山市劳动监察大队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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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号:文市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01号

案件名称:西畴县新兴综合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工资)案

违法行为个人(单位):西畴县新兴综合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3MA6****888

经营场所:西畴县兴街镇新兴社区

经营者:张某某

违法事实:西畴县新兴综合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3MA6****888)作为德厚镇农村“裸房”风貌改造提升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合法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杨某,以包代管。未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制度,导致施工总包单位西畴县新兴综合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拖欠鲁某某等18名劳动者劳动报酬201.3万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登记表》、西畴县新兴综合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询问笔录及提交的证据资料,分包人杨某的询问笔录及提交的证据资料,口头协议分包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及提交的《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统计表》,施工班组长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工人代表徐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局于2023年12月16日向西畴县新兴综合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下达《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市人社劳监行罚先告字〔2023〕第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西畴县新兴综合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收到告知书后于2023年12月20日向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4年1月3日向当事人下达《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01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执法决定:对西畴县新兴综合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执行:违法行为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股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第(四)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渠道告知:违法行为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机关: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