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
你公司于2023年X月X日至2023年X月X日,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文山市XX队占用XX平方米的土地建设XX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XX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
4、《XX施工协议》(协议编号:XX)复印件1份;
5、测绘报告4份;
6、询问笔录4份。
我局已于2024年X月X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4〕第4号)和《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4〕第4号)。你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向我局提交《XX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声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退还文山市XX队,土地面积及范围详见《测绘报告》。
2、没收符合文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的5561.6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为:房屋基础X处(基础占地面积XX平方米)、硬化X处(硬化占地面积XX平方米)围墙X条(围墙占地面积X平方米)围挡1处(围挡占地面积XX平方米)。
3、对XX公司处以罚款共计XX元。其中:耕地X平方米,处X元/平方米罚款,小计X元;其他地类X平方米(果园X平方米,田坎X平方米),处X元/平方米罚款,小计XX元。
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电 话:(0876)2123630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