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凯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399228364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凯
地址:文山市马塘镇新开田村委会盘龙山
2021年9月16日、11月18日、11月26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凯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盘龙山万寿菊鲜花收购点进行现场检查及补充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4个鲜花发酵池产生的废水排入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坑塘里,2021年9月16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收集池外坑塘水进行了采样,并于2021年9月19日出具了监测报告(文环监字[2021]第103号),监测结果表明水塘水质COD为12856mg/L,氨氮浓度为325mg/L。
上述情况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调查询问笔录5份20页、监测报告1份4页、现场照片1份5页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1年12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1]20号),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1年12月15日书面提出行政处罚申辩书,申辩事由为公司泄漏污水体积小,未造成规模污染,并缺乏支付高额罚款的能力,恳请免除罚款。经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我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充分考虑了你公司在案件调查取证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有悔过纠错态度和认识,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停止违法行为,减轻了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已是从轻处罚的最低法定额度。你公司提出的免除罚款的请求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法应当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联系电话:0876-261936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