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立达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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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马超
地址:文山市平坝镇二道箐
2020年12月8—11日、2021年3月2日、3月9日、4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检查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烘干工段的废气活性炭吸附设备内部活性炭放置不规范,散堆,存在生产时烘干废气无法有效处理情况;脱水压榨机房旁堆的花泥有污水渗出,流入厂区雨水沟;厂区西面地面均未硬化,场地上有明显污水积存痕迹;沉淀池有渗漏现象,渗漏出来的污水汇集形成水坑;厂区范围内有多处污水积存坑塘,坑塘未做防渗处理;厂区东北角落水沟有明显污水外排痕迹;万寿菊收购站虽已报批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在尚未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下就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检查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已按程序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6月17日组织听证会,根据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九项“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有悔过纠错态度和认识,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停止违法行为,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