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文山市)〔2021〕2号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30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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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闽建泡沫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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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光爱

地址:文山市姑娘寨三鑫工业片区内

2020年12月14日、2021年3月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检查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对你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正常生产,4蒸吨/h的锅炉正在运行,锅炉使用燃煤做燃料,水膜除尘设施未运行;未按照环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厂区南方建有一个生产废水收集池,收集池设置有一个排口,生产废水通过地埋管道直接排向厂区东方道路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检查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已按程序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于2021年5月20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组织听证会,根据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鉴于你厂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有悔过纠错态度和认识,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停止违法行为,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2200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厂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