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福园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6626082850
法定代表人:何霁洲
地址:文山市喜古乡古那冲村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2月18日、2月23日、4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石料堆场未全部覆盖,燃煤堆场未覆盖,存在扬尘污染环境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已按程序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20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文山市)〔2021〕9号)、2021年5月20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在2021年2月18日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公司于2月21日前采取措施对原辅料进行覆盖,防止扬尘污染环境。2月23日进行执法检查时你公司仍未整改,存在拒不改正行为。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工整治;
2.处壹拾万元(¥10,0000.00)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