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博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26X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昭锦
地址:文山市马塘工业园区甲马石铝产业片区内
文山市博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6日省生态环境厅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2021年2月24日、4月21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开展现场核实,发现该公司赤泥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厂区内南面的水膜脱硫塔旁待使用的石灰原料部分露天堆存,未入库存放。生产用的原料有部分未入库,露天于厂区西面,未规范堆存。
以上事实有2020年12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询问笔录1份3页、拍摄现场照片4张、2021年2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2021年4月21日询问笔录笔录1份3页、2021年02月24日拍摄现场照片4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和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25日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处罚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限期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25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文山市)〔2021〕24号)和2021年5月2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处壹万元(1000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户名: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