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8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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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康泰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云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KJAX82N
地址:文山市卧龙街道塘子寨社区姑娘寨

文山康泰石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11日上午,我局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东昌采点)对粉墙(细砂)生产线及公分石生产线调试时,细砂生产线未及时使用喷淋设施,存在出现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

以上事实有:1.2020年11月11日《文山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1月12日、2020年11月19日、2021年5月3日《文山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3.2020年11月11日现场照片;4.文山市康泰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你公司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处罚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限期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6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市环罚告字〔2021〕02号)和2021年5月8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处叁万元(3000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户名: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