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凤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17506837954
地址:文山市新平街道新平坝社区马厂汤董村
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10日至11日,我局对你公司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垃圾填埋场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对垃圾填埋场采取两日一覆土措施减少垃圾的裸露时间,以控制臭气外逸,恶臭气体排放未得到有效控制。
以上事实有:1、2021年4月11日《文山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1年4月11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2021年4月11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处罚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限期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4月30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市环罚告字〔2021〕01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户名: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