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6号)精神,按照州环保局、工信委、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质监局《关于印发文山州“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环发〔2019〕15号)要求,文山市结合第二次污染普查成果,现完成了全市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排查工作。经排查,全市共有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整治企业14户(其中:符合整合搬迁类1户、升级改造类13户)。为确保整治处置顺利完成,特制定工《文山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处置工作方案》。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重点整治全市“散乱污”企业,切实减少“散乱污”企业及集群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巩固和提升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
三、整治原则
(一)全面排查,分类处置。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开展拉网式排查,不遗漏任何一家符合“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的企业。按照“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标准严格做好“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分类处置工作,按照“一厂一策”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置方案,开展处置工作,做到处置工作不搞“一刀切”。
(二)依法依规,限期到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的分类处置工作,做到依法取缔、依法搬迁、依法升级改造,限期整治,不拖延,不懈怠。
四、整治内容
(一)关停取缔类。对被列入关停取缔类的企业,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等措施,实施关停取缔,确保在规定的整治时间段内完成关停取缔工作。
(二)整合搬迁类。对被列入整合搬迁类的企业,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对被列入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估,确认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且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的企业,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编制整合搬迁工作方案,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进行升级改造,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确保在规定的整治时间段内完成整合搬迁工作。
(三)升级改造类。对被列入升级改造类的企业,组织有关部门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编制企业升级改造方案,推行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限期对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三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同行业基本水平,报经州人民政府认定后,方可恢复生产。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
相关政策文件链接: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市政办发〔2019〕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