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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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2018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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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   


文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引导龙头企业遵规守法、提质增效、树立样板,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根据《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文发〔2011〕8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17〕250号)文件精神,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管理。

第三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与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建立有合作机制,在组织形式、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带动能力、质量环保、社会信用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文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组织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各类性质的企业。

2.资产规模。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经济效益。企业主营业务须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60%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50万元以上,农产品产销率90%以上。

4.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或村组订立农产品购销合同、订单,或流转土地自建基地以及帮助农民解决就业等方式,直接带动农户实现收入。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带动农户实现收入50万元以上,通过上述合作方式所获得的农产品占企业所需原料总量或所销售货物总量的60%以上。

5.质量环保。企业生产经营或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认证,或GMP、GSP、SC认证;企业质量管理通过ISO族系或HACCP认证;企业有普通商标以上等级;企业生产经营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6.社会信用。企业应诚信经营,按时报送年报,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遵守国家的金融政策,银行信用良好;遵守税法,履行纳税人义务,无欠税和其他涉税违法行为;遵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无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无拖欠土地出让金情况。

7.申报企业原则上是纳入农业产业化经营调查统计的农业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采取企业提供、主管部门集中查询两种方式。其中,企业应如实提供的申报材料为:

1.有关证照、证书。企业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许可证(含SC证书)复印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GMP、GSP证书复印件;ISO族系、HACCP证书复印件;普通等级以上商标复印件;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复印件;近两年内的各种荣誉证书复印件。

2.财务审计报告。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应能通过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验证(网址:www.ynicpa.org),其中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要验证相符。若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不是在云南省内审计的,应由负责审计的单位出具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4个指标的审计证明原件。

3.银行信用报告。企业的银行信用情况,由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后出具信用报告。

4.已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报告书(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文件等复印件。

5.企业承诺书。企业承诺对上述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书面承诺书。

由文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农产办”)集中向有关单位查询的审查材料为:

1.守法经营情况。企业近二年内是否依法经营、报送年报、信息公开,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况,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出具审查意见。

2.涉税情况。企业近二年内有无涉税违法行为及整改情况、有无欠税及整改情况,分别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集中出具审查意见。

3.环保情况。企业近二年内生产经营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及整改情况,由市环保局集中出具审查意见。

4.劳动和社会保险情况。企业近二年内有无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由市人社局集中出具审查意见。

5.安全生产情况。企业近二年内有无违法生产和是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市安监局集中出具审查意见。

6.农产品质量情况。企业近二年内有无发生农产品质量事件及整改情况,由市农科局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其他法定监管部门集中出具审查意见。

7.带动农户等情况。企业带动农户的方式、数量、农户实现收入情况以及通过合作方式获得的农产品数量、企业农产品产销率等情况,由市农经站集中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文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市农产办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3.市农产办依据各职能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进一步审核各企业的情况。

4.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州属企业的申报,由企业向市农产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认定程序。

1.初评。市农产办负责对申报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初审,并依据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初步评分,对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拟认定企业进一步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

2.认定。市农产办在完成初评、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拟认定企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发文认定公布,并向企业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经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将按照有关政策优先给予扶持,并列入向州推荐为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储备企业。

第四章 动态监测

第十一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二条监测办法。

1.监测对象。自公布认定之日起满三年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2.监测材料。包括监测申请和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要求的材料。

3.监测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的申报标准、要求进行监测。

4.监测意见。按第十四条量化评分后进行评价。监测意见分合格、整改、取消资格三种,其中量化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合格,70至79分为整改,70分以下为取消资格。

对于合格企业,由领导小组颁发证书,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于整改企业,整改期限为一年,整改期间继续享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相关政策,整改到期后进行第二次监测,若第二次监测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于取消资格企业,不再享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若企业已升级为省级、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上级部门监测结果为准,市级不再进行监测。

5.监测程序。监测对象主动向市农产办提出运行评价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农产办在认真核查监测企业所报材料和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审和评分,提出监测意见呈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市农产办提出的监测意见予以审定并行文公布。

第十三条在认定和监测过程中,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或取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1.企业破产、关闭或不按时报送监测材料的;

2.企业财务数据造假,已被有关机构、部门查处的;

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产品质量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及环保事故等,已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的;

4.企业存在违法经营、欺诈、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评分采用定量评分和定性评分,量化评分标准见附件1,量化评分模板见附件2。

第十五条新认定、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以行文公布名单的日期起算。

第十六条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对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和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对在认定、监测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纪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因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已批准的更名申请材料,报市农产办予以更名确认。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文山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文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文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农产发〔20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文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量化评分标准

2.文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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