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
文山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3号)及《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文政办发〔2018〕78号)精神,改善困境儿童生活状况,进一步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理念,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制度设计,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儿童发展需要相匹配、与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2.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有关法制建设,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3.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有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4.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三)总体目标。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构建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各乡(镇)、街道儿童福利服务工作指导站、村(居)委会儿童之家三级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网络,到2020年,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有1所儿童之家,并配置儿童福利督导员,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
二、保障范围
文山市辖区内十七个各乡(镇)、街道户籍,未满18周岁且符合以下八类情形的儿童,纳入分类保障范围。
(一)困境儿童分类。
1.孤儿。指父母双方死亡、失踪或一方死亡、另一方查找不到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查找不到或服刑;二是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查找不到或服刑;三是父母一方查找不到,另一方重残、重病或服刑;四是父母一方重残,另一方重病或服刑;五是父母一方重病,另一方服刑。
4.重残儿童。指经残联部门认定的一、二级残疾儿童。
5.重病儿童。指患有对患儿健康危害大、消耗医疗资源多、疾病诊治难度高的重大疾病儿童。
6.贫困家庭儿童。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
7.流浪儿童。指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在街头依靠乞讨、捡拾等方式维持生活的儿童。
8.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儿童。指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二)困境儿童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保障范围:
1.年满18周岁的(18周岁前已纳入保障范围的困境儿童,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相关政策直至毕业);
2.依法被收养的;
3.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且不属于贫困家庭的;
4.父(母)刑满释放或强制戒毒结束的;
5.家庭生活状况改善且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
6.儿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愈的;
7.其他应退出的情形。
三、保障内容
(一)落实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制度。
1.第一、二、三类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孤儿保障标准发放;
2.第四类儿童:落实困难残疾儿童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儿童护理补贴;
3.第五类儿童:落实基本医疗救助及临时救助政策,同时应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
4.第六类儿童:在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时应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5.第七类、第八类儿童: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并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做好协调处置工作;
6.对于其他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重特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家庭儿童,按照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资金要按照各年度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落实困境儿童基本医疗制度。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脑瘫儿童康复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对于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儿童,定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于符合条件的患病儿童给予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落实困境儿童教育保障制度。坚持公办为主体、民办为补充,市级财政加大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增加学前教育资源,让困境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三年教育。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增加随迁子女入公办学校数量及提高困境儿童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确保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困境儿童以救助安置地就近就地及时入学等支持保障体系,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儿童,帮助其到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努力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确保困境适龄儿童有条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加快中等职业学校发展,为困境儿童提供更多就近就便、易学实用、灵活多样的职业教育,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为困境儿童发展提供更多帮助。在市级及具备条件的市级儿童福利机构举办特教班,完善特教班设施及功能,逐步向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四)进一步落实监护责任。
1.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
2.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安置抚养。
3.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6周岁以下的由儿童福利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4.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由公安机关会同民政部门、被委托人所属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共同签署委托协议;如没有合适委托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也可由民政部门通过委托符合相关条件的幼儿园或招募爱心家庭等形式进行代管。
5.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探索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市卫健、残联要探索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要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六)拓宽就业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成年后,要按照“社会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积极鼓励自食其力。积极支持和帮助困境儿童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技能培训、职业规划、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优惠。困境儿童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应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依托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了解就业需求,开展免费就业咨询,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于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要加强困境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部分有劳动能力的困境残疾儿童成年后,户口所在地的各乡(镇)、街道社保、残联、民政、工会等部门要优先为其协调岗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属地的福利企业要优先录用。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和落实各乡(镇)、街道及市级有关部门职责,充实和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儿童福利服务保障工作体系。各相关部门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部门专项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考核推进。加强各部门困境儿童工作信息共享及动态监测,做到科学、及时、客观反映困境儿童工作情况。建立督导制度,加强督导,确保工作落实。
(二)构建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建立市、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三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逐级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主要以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健、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统筹做好本地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市级要成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各乡(镇)、街道成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指导站、村(居)委会成立儿童之家三级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网络,按照市级和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以3、2、1的人员配备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置公益性岗位的方式,市指导中心配备3人,各乡(镇)、街道配备2人,村(居)委会配备1人,由市级财政保障人员及相应的工作经费,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
1.市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依托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等成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统筹做好各乡(镇)、街道儿童福利指导站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督查、数据收集统计等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搭建困境儿童保护工作框架,培训从业工作人员。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儿童福利服务工作指导站: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依托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切实掌握困境儿童的各类情况,做好动态管理,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履职能力培训等服务。畅通与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的联系,并依托各部门在各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3.村(居)委会儿童之家:到2020年,实现90%以上的城乡社区至少建立1所儿童之家,必须做到选配1名村(居)民委员、大学生村官或专业社会工作者担任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之家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的具体事务,建立困境儿童督导制度,做好困境儿童动态管理工作,由市级财政统筹保障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要创新思路,通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聘用专业社工等多种措施解决人员和经费不足问题。同时,各乡(镇)、街道要将困境儿童的管理与服务纳入村(居)民委员会建设与管理议事日程,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在保障困境儿童中的基础作用。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三)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1.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民政局、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建立联络员督导工作机制。民政、教育、卫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残联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
2.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民政、教育、卫健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四)建立科学评价机制。市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要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立儿童信息统计、监测、反馈报告制度和儿童福利台账制度,科学制定培训课程,完善督导方案,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得到有效推进。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员督导管理制度,将儿童福利督导员的工作纳入当地年终考核范围。逐步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评价制度。
(五)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各乡(镇)、街道要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的非营利性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整合改造成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增加服务供给,努力改善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环境。同时,还要充分整合和利用好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资源,联合教育机构建好“儿童之家”。要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困境儿童活动有场地,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权利监察员、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服务有平台和阵地。
(六)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强化志愿者队伍的管理,提升志愿者队伍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七)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有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八)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发挥主流媒体引领作用,借助现代传媒扩大宣传面,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居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1 |
对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进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和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按照各年度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
市民政局、财政局(列首位的市级部门为牵头单位,下同)。 |
2 |
对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开展医疗救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体系 |
市人社局、民政局、卫健局、财政局。 |
3 |
对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开展教育救助。对救助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的困境儿童、集中供养的困境儿童提供就近就地及时入学保护机制 |
市教育局、民政局,市残联。 |
4 |
根据困境儿童的不同情况妥善做好协调处置工作,落实抚养监护要求 |
市民政局、公安局,市妇联。 |
5 |
对照有关政策,落实残疾儿童福利服务要求 |
市卫健局、民政局,市残联。 |
6 |
依托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等成立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统筹做好全市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的责任人,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健委、财政、妇联、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面向全市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
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局,市妇联、市残联。 |
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形式,配备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专职人员,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依托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畅通与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的联系,依托各部门在各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
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局,市妇联、市残联。 |
8 |
充分利用城乡社区现有设施设备,整合有效资源,到2020年,实现90%以上的城乡社区至少建立1所儿童之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形式,做到每个村(居)委会至少选配1名村(居)民委员、大学生村官或专业社会工作者担任儿童福利督导员,依托儿童之家负责本区域内儿童的日常工作 |
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卫健局、财政局、住建局、人社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残联。 |
9 |
落实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服务指导站和儿童之家的有关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市、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 |
市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 |
10 |
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文山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
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卫健局、财政局、住建局、人社局,市妇联、市残联。 |
11 |
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将困境儿童信息统计纳入发展规划统计制度;建立儿童信息统计、检测、反馈报告制度和儿童福利台账制度,为困境儿童建立专门档案和联系卡,做好困境儿童信息统计工作。完善儿童成长与福利需求监测和发现机制,明确监测和发现的主体、内容、渠道和方式,并根据当地自然地理、联络条件等情况,制定有关的信息递送制度。建立健全帮扶制度,根据本地的资源供给现状,综合考量困境儿童的数量、需求情况,及时给予切实可行的帮助。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员督导管理制度,将儿童福利督导员的工作纳入当地年终考核范围 |
市统计局、民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 |
12 |
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关工委。 |
13 |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
市民政局,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各成员单位。 |
14 |
完善工作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
市民政局,市妇联。 |
15 |
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行职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 |
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各成员单位 |
16 |
建立落实困境儿童保障措施的各项制度 |
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卫健委、司法局、住建局、人社局,市残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