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文号
  • 来源市政府办
  • 公开日期2018年10月26日
索引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1﹞223号)、和《文山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文山州州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财非税﹝2014﹞6号)的规定,为确保征缴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社会捐赠款,应开具《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票据领用由文山市财政局办理。

二、根据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社会捐赠收入属于其他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非税收入于5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缴存非税收入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文山市财政局,账号:5326218401600000003281-00001,开户行:文山民丰村镇银行卧龙支行。

三、根据文山市脱贫攻坚工作的实际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直部门收到用于支持文山市脱贫攻坚工作的捐赠资金,按公益性捐赠资金性质,由文山市扶贫开发局作为受赠主体接收捐赠资金,并开具捐赠票据,账户名称:文山市扶贫开发局,账号:3900015488090012,开户行:文山市农商行营业部。市扶贫开发局收到捐赠资金(捐资方备注捐给哪个乡镇)后3个工作日内,按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缴入市级非税收入指定账户。各用款单位按简化程序直接填写《文山市非税收入征收成本申报表》报文山市财政局办理。市财政局在收到捐赠款2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

联系人及电话:市财政局 田维坤;2190829。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