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防止漏备情况发生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但规章除外。《办法》第五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符合简洁、醒目、全面、准确的要求,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意见”“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条例”。日常工作中,制定机关要重点从公文是规范行政机关内部事务,还是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进行区分,如果只是规范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同时,要重点对以“决定”“意见”“实施意见”“通告”为标题的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其内容是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准确界定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防止规范性文件漏备情况发生。部门法制机构在对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要明确提出该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要重点审查制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存在违反上位法及政策的情形,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二、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做到有件必备
《办法》第六条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下列程序: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登记编号、公布、备案。可能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法律纠纷、财政金融和公共安全等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以本部门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程序做好调研工作,对没有必要制定的就不制定,制定时机不成熟的暂缓制定;公开征求意见时不能只征求行政机关的意见,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10个工作日,采取实地调查、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不能以征求意见座谈会代替专家论证会,应当按照规定选取与规范性文件规范内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对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要进行风险评估;规范性文件在进入集体讨论决定之前,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召集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提交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经过集体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统一登记和编号后,通过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应当于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接收机关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备案说明,一式三份,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备案说明要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及程序进行详细说明,否则,视为未履行相关制定程序,市政府办公室将退回报送部门补齐相关材料后,再接收备案材料。
(二)以文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代拟稿的规范性文件,先由起草部门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履行完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范性文件内容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起草部门在履行完上述程序后,以部门请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起草部门报送的请示应当含请示正文、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要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及程序进行详细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含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政策解读方案;市政府办公室接收起草部门的请示后,要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材料是否规范和齐全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如发现起草部门未按规定程序拟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送的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及时退回起草部门重新履行相关程序或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经过审查,起草部门已经履行完相关程序,报送材料规范齐全的,按规定及时提交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经过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再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长签发,统一登记和编号,按规定及时在政府公报和文山政务网上进行公布,起草部门按照规定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顺利开展。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