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文山市贯彻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市贯彻降低
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意见
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文件的通知》(文政办发〔2019〕113号)要求,为有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积极做好全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按照省级统一部署,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根据《云南省人社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95号)文件要求,自2017年至今,继续执行失业保险缴费比例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
工伤保险严格实行州级统筹要求,在州级未出台费率标准前,文山市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照州级统筹费率标准执行。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文山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以全省(统筹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省、州制定的27个档次自由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职工社保待遇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前,为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按原规定保持不变。
四、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基金风险防控,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能力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的安排部署,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为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做准备。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根据省级统一安排,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继续按照现行的税务代征模式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到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按省、州要求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局、财政局、医保局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推进征收体制改革逐步到位。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建市政府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规范征管、夯实基础。
(二)精心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降低社保费率和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特别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部门要规范社保参保缴费政策,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保待遇标准不降低。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市税务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配合认真做好文山社会保险费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让社会各界能够多渠道、全方位了解降低社保费率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措施,针对社会关注,及时解疑释惑,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切实维护保险企业、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