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 索引号532601-20230928-2136
  • 文号文市政办发〔2023〕136号
  • 来源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2023年09月28日
索引号 532601-20230928-2136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和中央、省、州有关向基层放权赋能的决策部署,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及整合执法力量的要求,人民政府同意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部分级有关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现将《文山市赋予街道办事处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文山市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措施,加强统筹,积极稳妥推动相关工作,形成放得下、接得住、能履职的工作格局,不断完善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民生的体制机制。配备与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经统一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上岗。

司法要加强协调,开展综合执法指导、监督工作。各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统一本领域各赋权事项的具体实施流程、自由裁量权标准等,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乡镇(街道)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赋予乡镇(街道)的行政处罚以乡镇(街道)名义行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给付以委托方式下放,要执行好相关委托程序,避免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20231130日前完成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培训1215日前完成工作移交市级各部门要建立培训制度,持续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积极参与乡镇(街道)执法工作,2年内不得脱钩。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局负责对赋权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适时开展评估,发现乡镇(街道)确实接不住、管不好的事项,及时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动态调整。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级有关部门的执法责任和执法边界。跨行政区域的案件,仍由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五、各地各部门工作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人民政府。


附件:1.文山市赋予街道办事处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

2.文山市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2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文山市赋予街道办事处

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

(共51项)

序号

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设定和实施依据

备注

1

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2

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3

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市城乡综合执法局实施,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区域由街道办事处实施。

4

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

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1 104号)

7

县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8

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 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0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 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1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 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2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 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市城乡综合执法局实施,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区域由街道办事处实施。

13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 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4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 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5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 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6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 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7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 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8

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0年第9号,住 房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修正)

19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对损坏、偷盗井盖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1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2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市城乡综合执法局实施,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区域由街道办事处实施。

23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4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5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6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7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8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29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30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31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32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33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34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35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36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37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38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39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40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41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42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43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44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2021 年第5号)


45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6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7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


48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49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0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1

县级应急行政主管部门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备注:以上赋权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的赋权方式为委托,行政处罚的赋权方式为下放。


附件2

文山市赋予乡(镇)人民政府

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

(共70项)

序号

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设定和实施依据

备注

1

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2

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仅委托马塘、平坝、德厚镇人民政府实施。

3

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


4

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5

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6

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7

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

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

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1 104号)


11

县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2

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3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 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4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 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5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 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6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 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7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 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8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 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9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 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20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 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21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 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22

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0年第9号,住 房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修正)


23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对损坏、偷盗井盖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4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5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6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7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8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9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30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31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32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3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4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5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6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7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集中式饮水工程禁止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21 年第220号)


38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39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0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1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2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43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44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45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46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47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48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49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50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51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52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53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54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55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56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57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58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59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60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61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62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63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2021 年第5号)


64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5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6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


67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68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9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0

县级应急行政主管部门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备注:以上赋权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的赋权方式为委托,行政处罚的赋权方式为下放。



政策解读材料链接: 【文字解读】《文山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