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现将《文山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营造“整洁有序、健康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文山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公众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卫生,提高环境质量,倡导文明卫生习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领导,动员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参加的卫生运动。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方针,遵循“政府组织、属地负责,部门牵头、齐抓共管,坚持标准、协调推进,全民参与、科学治理和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市、乡两级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爱国卫生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规定,有权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按照规定予以答复,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市区内临街临路的机关、部队、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区物业管理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住户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门前四包”“门内达标”(门前四包:包卫生清洁、包绿化完好、包设施无损、包门前秩序,门内达标:院内环境无卫生死角,垃圾日产日清,绿化达到规定标准,物品、车辆摆放有序,室内卫生整齐清洁,“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厕所保洁达标)等责任制搞好本单位内部及门前周边的环境卫生。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爱卫会由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章制度;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及全民健康教育;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活动,对环境卫生状况进行评价;
(六)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和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居)民委员会、卫生单位、卫生小区工作;
(七)组织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以下简称除“四害”)的活动;
(八)在农村组织开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以下简称改水改厕)和推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十)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爱卫办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市直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均应建立爱国卫生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各成员单位应当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三条爱卫会实行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局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按规定程序安排用于爱国卫生事业发展的投资。
(二)市财政局认真落实爱国卫生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及时拨付上级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除“四害”和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项目经费,把缺口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为爱国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必需的专项经费。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全市城乡环境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强化城乡规划区内城乡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热力、燃气、停车场等市政工程的规划与管理;加强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各类建筑工地管理;加强对物业企业管理,督促指导小区内卫生设施完善与规范。指导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将农村改厕纳入新民居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四)市城乡综合执法局负责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实施推进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指导、管理城市公共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对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垃圾箱、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场的消毒杀虫、灭鼠工作,有效控制“四害”密度;协调、监督各有关单位,认真抓好居民小区、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加强全市公园绿地建设管理,确保城区绿化率和人均绿地面积达到要求。
(五)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实施卫生工作规划,开展除害防病技术指导、卫生科学知识普及宣传工作,负责对重大疫情和各种疾病的发生、流行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救治。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引导从业主体强化诚信自律,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对餐饮环节食品卫生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监测,负责对加工环节食品卫生实施依法监督检查、监测,负责打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行为。严格规范食品广告,依法查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
(七)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种植、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工作,开展农田鼠类监测及灭鼠活动,与市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协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市场管理。负责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屠宰行业的准入制度,逐步将牛、羊等牲畜纳入定点屠宰范围进行规范管理。
(八)市扶贫局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当围绕“村容整洁”的目标,加强村庄道路、厕所、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改善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
(九)市水务局负责加强水资源保护及水质监管。抓好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人畜饮水安全。配合卫健部门预防控制涉水性地方病、寄生虫病发生和传播。
(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解决跨地域、跨部门,以及跨领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及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十一)市公安局负责对在爱国卫生管理监督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及重大疫情防治工作。
(十二)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改善学校公共卫生设施,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组织师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卫生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监督学校食堂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三防”设施完善。制定城镇全民健身基本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标准和规划,指导基层体育部门广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推动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加强全民科学锻炼素养教育和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开展运动健身知识科普活动。
(十三)宣传、文化旅游、科协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卫生宣传和健康知识普及教育,对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和监督。
(十四)交通运输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及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卫生管理及道路维护。协助搞好公路两侧用地范围的清洁卫生工作。协助做好发生重大疫情时的管制工作。
(十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与卫生设施建设,净化、绿化、美化环境,保证公共场所卫生清洁,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创建等各项健康促进活动,做好病媒生物控制和辖区无烟环境建设,加强辖区市民健康教育,大力提高城市卫生整体水平。
(十六)其他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各自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组织所属人员进行行业健康教育并积极参加健康教育活动,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全市建立并实施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4月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
(二)每年春秋两季除“四害”制度;
(三)城镇单位和城市居民实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包设施“四包”制度和门内达标卫生制度;
(四)单位实行周五卫生日制度、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五)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六)每年定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检查评比制度。
第十六条各单位(机关、部队、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家庭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及省、州、市有关规定及标准,搞好责任区的室内外环境卫生,健全卫生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倡导家庭和睦、文明和谐的良好家风,注重个人卫生,维护公共卫生秩序。
(一)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卫生状况良好;
(二)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卫设施,并定期保洁维护;
(三)垃圾收集实行分类袋化管理,日产日清;
(四)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楼道整洁,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等现象,无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
(五)公共场所、单位食堂防鼠、防蝇、防蟑、防蚊设施完善,环境清洁卫生,达到标准要求;
(六)厕所清洁卫生,防蚊蝇设施完善,无蝇无蛆,无积粪,无尿碱,排污管道通畅,基本无异臭味;
(七)单位环境达到净化、硬化、绿化、美化、有序化要求;
(八)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九)积极参加辖区组织的爱国卫生运动,落实责任区包保责任。
(十)注重培育良好家风,明礼诚信,讲究个人卫生,推广“三减三健”(三减三健:减盐、减油、减糖,健康口腔、健康体重、健康骨骼),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城中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维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一)落实专人管理,制定卫生保洁制度,做到每日清扫,专人保洁;
(二)合理、规范设置果皮箱、垃圾收集箱、垃圾转运站和公共厕所等卫生设施;
(三)垃圾实施分类袋装化、桶装化、密闭化管理,定点收集、统一运输、日产日清;
(四)公共厕所数量达标,专人管理,内外环境清洁卫生;
(五)污水排放设施完善,无明沟排污现象;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社会秩序整治,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排乱倒等现象;
(七)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道路硬化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
(八)居民饮用水安全卫生,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
(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公民应遵守公共卫生道德,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禁止在河道内乱倒粪便、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种植农作物;
(二)禁止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倒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废弃物、污水、粪便或者焚烧垃圾等;
(三)禁止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它家禽;
(四)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五)禁止从楼内、车内向外抛撒物品;
(六)禁止从事玷污、损坏公共卫生设施及其他损害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美容美发、旅店、歌舞厅、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的硬件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和卫生管理等,符合食品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集贸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供水、排水、公厕、果皮箱、垃圾箱等环卫设施和除“四害”的卫生设施,加强卫生管理。集贸市场内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保持和维护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集中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完善生活饮用水净化设施,健全管理制度,保证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应当生熟隔离,有防尘、防蝇、防鼠设备;工具、容器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做到取拿食品工具专用,货、款分开;包装材料清洁、无毒无害。
第二十三条单位对所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除“四害”活动,消除“四害”孳生场所。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除“四害”活动,并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使“四害”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五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爱国卫生工作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查处影响爱国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推动卫生城市、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居)民委员会、卫生单位、卫生小区的创建活动,按照国家和省、州、市有关标准,制定和实施创建规划,为创建活动提供保障。
第二十七条获得卫生城市、卫生乡镇(街道)称号的应当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
第二十八条各级爱卫会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单位未达到卫生要求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拒不开展或者拒绝参与杀灭“四害”等病媒生物活动,或者工作不到位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其他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义务的。
第三十一条对定期检查评比不合格、爱国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不落实的单位,市级以上爱卫会可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开批评。
第三十二条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工作下滑严重,群众意见较大,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条件的,由市爱卫会取消其荣誉称号或报上级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其规定的执法机关进行处罚;规定的执法机关未予处理的,市爱卫会应督促该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文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材料链接: 【文字解读】《文山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