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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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文市政发〔2018〕37号
  •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2018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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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现将《文山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日     


文山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


为全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落实企业税费、融资、交易、社保、物流等系列优惠政策,突出“降成本”政策的普惠性、针对性和差别化,着力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工作,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5号)精神、《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云政发〔2017〕50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发〔2018〕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合理降低企业税费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营改增”和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免征增值税。(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创新和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有关政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先投入后补助的原则,统筹既有资金,依据企业先期投入的研发经费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财政局牵头;市税务局、农科局、工信商务局、统计局配合)

(三)落实国家有关“双创”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按照规定条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进口设备税收等优惠政策。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牵头;市农科局、财政局、工信商务局配合)

(四)严格执行小微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收“减、免、缓”政策。(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工信商务局配合)

(五)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照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登记使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牵头;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六)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七)严格执行取消、免征、降低、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除国家法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其他本级政府收入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一律免收。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等,12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地质成果资料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等2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仲裁收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30%。(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工信商务局、住建局、卫计局、环境保护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八)取消价格调节基金,停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中的电附加和自来水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工信商务局、国土资源局、农科局、林业局、水务局、税务局配合)

(九)加强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严格执行门票价格调整周期、幅度的规定,凡上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同一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价频率不得低于3年;原门票价格在50元以内(不含5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含50元)—100元(不含10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100元(含100元)—200元(不含20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5%;200元(含200元)以上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15%。(市发改局牵头;市文广体旅局配合)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加大企业上市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山州鼓励企业上市补助办法(修订)》(文政发〔2016〕48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企业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及《文山州金融招商奖励办法(试行)》,加大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力度,兑现各种奖励及补助。(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配合)

(十一)引导企业积极运用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加大对企业发债相关业务的支持力度,按照《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并做好上报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发债。(市发改局牵头;市金融办、工信商务局配合)

(十二)规范资产评估市场,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三农”提供低费率的政策性融资担保,财政给予相应补贴。(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工信商务局配合)

(十三)通过资本金补助、风险分担等方式,支持发展或重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构建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合作的风险分担机制。通过盘活信用再担保公司的财政资金进行筹资,联合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实体经济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工业发展重点地区财政出资建立相应的实体经济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联合风险补偿资金实现放大效应。风险补偿资金对实体经济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额度最高可达50%。(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配合)

(十四)改进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优化商业银行信贷结构。落实小微企业流动性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还款方式创新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鼓励金融机构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与“互联网+”的融合,改造信贷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模型,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配合)

(十五)利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定向费用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贴息及奖补。(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配合)

(十六)对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签订PPP项目合同,并引入社会资本、采用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和使用云南省PPP融资支持基金的PPP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以奖代补。(市财政局牵头)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一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适时开展行政职权动态调整。二是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职能职责,制定并发布市、乡(镇)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研究探索行政许可事项分类管理审批,实现行政许可最大化提速增效。三是巩固“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成果。全面清理政府相关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出和索要的各类证明、盖章等材料,编制和公布证明材料目录;编制文山市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保留的证明清单,取消一批无用证明。四是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和收费依据。全面完成中介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清理脱钩工作。五是积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市委编办,市发改局、工信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政务服务管理局、税务局配合)

(十八)落实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政策,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市发改局牵头;市工信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配合)

(十九)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和分类管理,投资项目办理事项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核准项目除重大项目需要环评审批外,其他只保留规划、土地两项前置审批;备案项目不再设置任何前置条件,项目备案机关收到项目单位合规备案信息后须及时赋码确认备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不得变相设置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管理事项。(市发改局牵头;市工信商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建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

(二十)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在土地、规划、环评、消防、水务、电力设施配套等环节的审批流程,在省级及以上具备条件的园区实行一次性审批和一次性收费。对列为市“3个30”的重大工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成立专项服务组提升对重大工业项目的服务水平。将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纳入重点稽查工作范围,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加大稽查力度,建立有关问题移交监察部门处理机制。(市工信商务局,市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市公安消防大队牵头;市监委配合)

(二十一)优化服务流程,对商务登记备案单位,备案人员为单位股东的,不再提交公司章程或协议;商务登记备案单位年审,不再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报情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二十二)积极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投资补助等环节给予重点支持,对失信企业建立行业失信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市发改局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配合)

(二十三)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加强价格执法,对不正当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乱收费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强化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规范注册商标使用行为,持续开展各类打击侵犯商标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切实履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中的承诺事项,及时协调处理企业投诉事项,杜绝承诺不兑现、承诺缩水等现象,严肃查处“吃拿卡要”“乱作为”等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局、农科局牵头;市属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理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职能边界,清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项目。(市民政局牵头;市委编办,市发改局、工信商务局配合)

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二十五)生育保险费率不降低,从2017年5月1日起,财政供养单位缴费费率从0.5%调整为0.8%,其他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0.5%调整为1%。

工伤保险行业类别从原来的3类划分为8类,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行业0.3%,二类行业0.5%,三类行业0.8%,四类行业1.0%,五类行业1.2%,六类行业1.5%,七类行业1.8%,八类行业2.0%。2017年1月1日—2018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从1.5%下调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从1%下调至0.7%,个人缴费费率从0.5%下调至0.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总费率降至27%,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从20%下调至19%,个人缴费费率保持8%不变。(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十六)2016年5月1日—2018年4月30日,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市住建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十七)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履行劳动合同责任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500元;以转岗方式安置富余人员进行转岗培训,可按照培训项目实际付费的50%给予每人不超过4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市人社局牵头)

(二十八)2016年5月1日—2018年4月30日,对符合产业导向、在生产经营中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月。(市人社局牵头)

(二十九)企业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和单位缴费部分)。(市人社局牵头)

(三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全市全面完成城乡属性划分,完成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户口性质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居民身份证的三项制度建设,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推动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落户,有序推进农民工融入城市。取消对高校毕业生和中高级技工农户限制,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市公安局牵头;市人社局、教育局、卫计局配合)

(三十一)合理把握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增长节奏,将最低工资标准由每2年至少调整1次改为每2—3年至少调整1次。(市人社局牵头)

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三十二)严格执行中央出台的6项专项资金计提政策,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统一按照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全部取消政府自定的附加于工业用地上的各项计提资金。(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工信商务局配合)

(三十三)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只限于与宗地直接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应由市政统一建设、与工业用地宗地无直接相关的市政道路、轨道交通、公用水利、绿地景观、河道治理、排污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不得摊入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坚持区域内土地开发成本综合、动态平衡,通过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弥补工业用地成本。稳定土地取得成本,稳步推进征地补偿标准更新修订。(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住建局、工信商务局、审计局配合)

(三十四)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以及《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国统字〔2015〕41号)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仓储物流、生产性服务业中轻资产且可大量使用标准厂房的项目可归类为工业产业类,用地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工业用地出具土地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工业用地及工业地价提供用地。(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工信商务局、发改局牵头;市农科局配合)

(三十五)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工信商务局、住建局配合)

(三十六)工业用地最低价格的确定,不得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照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最长于2年内分期缴纳。(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局、工信商务局配合)

(三十七)支持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按照程序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对其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完全退出行业产能的企业处置和转让的土地收入,专项用于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工信商务局、住建局配合)

(三十八)企业利用自有的存量和闲置土地、厂房、仓库等改造升级传统工业,兴办先进制造、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可实行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适用土地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涉及转让需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可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局、工信商务局配合)

(三十九)企业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应缴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时按照20%的比例上缴省财政,其余80%市政府自行决定收缴。对于大规模工业用地、园区用地,在已按期完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清欠计划任务的前提下,按“一项目一报”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提出3年内暂缓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申请,逐级上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人社局配合)

(四十)实施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区域政策和奖励政策。区域工业用地开发上,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全额进入财政,依法依规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工业发展重点地区实施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奖励政策,综合考虑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产业性质、科技含量、就业岗位数量、纳税额、产值等因素,对工业企业进行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参照省的办法和要求确定(市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属有关部门配合)。

(四十一)逐步增加年度工业用地出让面积占全市土地出让面积的比重,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应保尽保。探索新的工业供地方式做好服务,凡符合《云南省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2016—2025)》、省级及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园区主导产业,可一次性或分批次报批用地,再逐个落实到具体项目。对列为市“3个30”的重大工业项目,市国土资源局保障其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国土资源局、工信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局配合)

(四十二)盘活工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对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闲置1年不满2年的要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加强工业用地利用综合评价,对投资强度低、利用效益差等情况的,列入低效用地清理处置范围并规划另行安排使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属有关部门配合)

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四十三)根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对物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对物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选取全市部分基础较好、潜力较大物流企业和物流园区,围绕物流关键设施设备、运营模式,推进物流标准化综合培育,争取申报省级物流标准化示范项目,提高物流标准化服务水平,降低物流成本。促进公路、铁路、航空等运输方式有效衔接,降低运输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市交通运输局、工信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农科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场筹建处,铁建办配合)

(四十四)经市政府认定的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电商园区等的快递企业营业、处理及仓储用房,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的标准给予快递企业月租补贴,单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市工信商务局、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配合)

七、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四十五)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支持重点企业筹集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断链风险传导。建立“3个30”重点项目台账和大客户台账,加强跟踪监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与政府协作,拓宽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积极运用重组、追偿、核销、转让等多种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等业务盘活信贷资源。引导银行业持续提升“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强化服务“三农”功能,进一步完善“四单”等金融扶贫工作机制,落实扶贫小额信贷分片包干责任。大力支持国家发展战略,满足重点领域金融需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和工程。在能源、交通、电信、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领域和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廊、供水供电等城市建设领域,要基础发挥重要支持作用。加快发展绿色金融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加大绿色信贷投放,重点支持低碳、循环、生态领域融资需求。(市工信商务局、财政局、金融办牵头)

(四十六)加快推进地方存量政府债务置换,统筹包括置换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偿还经清理核实属于地方政府债务拖欠的工程款。对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贷款抵质押方式,拓展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存货及仓单质押等贷款业务;支持创新创业型企业面向符合一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债券;鼓励发行可续期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等其他创新品种;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绿色票据和项目收益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发改局配合)

(四十七)全面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各项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市场主体可以银行保函缴纳。(市住建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局、人社局配合)

八、支持工业企业“轻资产”入园发展

(四十八)积极争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省级按照《云南省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2016—2025年)》认定的统规统建用于企业入驻的生产性用房,报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查认可,给予每平方米200—300元补助支持,其中:单层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助,多层每平方米给予300元补助。鼓励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以“园中园”模式建立特色化、专业化园区,并争取将其生产性用房纳入省级补助扶持范围。(马塘工业园区管委会、三七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工信商务局、财政局牵头)

(四十九)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园区和城镇水电燃气、通信网络、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公租房、廉租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同步建设,集中建设医院、学校、文化娱乐、职业培训、商业中心、就业和社保服务等生活配套设施,实现园区和城镇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市住建局、工信商务局牵头)

(五十)鼓励工业发展重点地区安排专项资金,通过补助、贴息、参股、代投设备等多种方式,对本地引进的重点工业项目予以支持。对事关全市工业发展的重大工业项目“一事一议”,由市工信商务局牵头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州、市共同出资通过代投设备支持项目建设。(市工信商务局牵头;市属有关部门配合)

九、加大企业做优做强奖补力度

(五十一)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积极申报争取资金,按照国家级300万元、省级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市工信商务局、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配合)

(五十二)认真落实省级相关奖励政策,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对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省级组织实施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不少于100万元奖补。对列入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确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支持集群发展,深入开展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产业转移合作示范园区)创建活动,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奖励。认定为“中国制造2025”卓越提升试点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工信商务局、财政局牵头;市属有关部门配合)

十、实施保障

(五十三)建立年度工业政策落实评价考核机制。明确工业政策评价考核机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开展年度政策落实效果评价考核和奖励,将年度工业经济发展责任目标纳入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在创新创优中单列为二级指标,并给予不低于2分的加分激励。(市综合考核评价暨工作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信商务局、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属有关部门配合)

(五十四)建立完善降成本长效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市属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市属有关部门要按月报送降成本工作监测情况,每半年报送降成本工作效果评估,切实推进降成本各项工作落实。

(五十五)此前我市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条款有明确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执行,未明确时限的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间,若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最新政策执行。

 

政策解读材料链接: 《文山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