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梵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梵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徐志艳诉云南梵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文市劳人仲案字〔2024〕111号)裁决书,因无法送达,且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文市劳人仲案字〔2024〕11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撤销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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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