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办通〔2019〕9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办发〔2019〕44号)和《中共文山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各分局所属事业单位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编〔2019〕10号)精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以下简称文山分局)为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
文山分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承担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系统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水生态与监测股。负责区域内地表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等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
(三)大气与核辐射股。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全市低碳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土壤与自然生态股。负责区域内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全市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并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有关监管工作。承担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由本部门牵头的工作。
(五)法规与行政审批股。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放管服”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的有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承担分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州生态环境局授权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制定有关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辐射类)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文山分局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督察员1名(副科级)。领导班子成员由州生态环境局任免,任命考核要听取文山市委和市政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