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办通〔2019〕9号)和《中共文山市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市发〔2019〕4号)、《中共文山市委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深化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市发〔2019〕5号)精神,文山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是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统一领导和管理文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市自然资源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保密、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文稿的起草、新闻宣传和政务公开、政务督查工作。负责局党组重大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组织自然资源重大课题调研,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承担机关综合治理、安全维稳等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系统党的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实。负责自然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二)自然资源执法督查股。制定自然资源督查制度,落实自然资源督查有关政策和工作规则等。根据授权,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起草有关自然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和“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制度、规程、规范。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指导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业务培训。负责信访工作。
(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股。开展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负责指导监督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五)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权益股。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标准,落实节约集约利用并开展评价考核。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承担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承担土地储备和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
(六)国土空间规划股。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州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报批和审批工作。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七)城乡规划股。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责任。拟订城乡规划的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等工作。
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八)行政审批监管服务股。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州人民政府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初审、报批工作,承办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用的初审、报批工作。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规划初审、报批工作。
(九)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股。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措施的研究工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政策和补偿标准的制定等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矿产资源管理股。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及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负责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
(十一)地质勘查资源保护股。承担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国家、省级、州级和市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管,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专项勘查。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以生态保护为主的有关保护工作。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二)测绘地理信息股。拟订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市级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市场管理,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建立市级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科普工作,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应用体系建设。
(十三)征地股。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农用地转用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补偿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具体的征地补偿方案。负责土地征用、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组织征地告知、公告、听证等征地程序的落实到位。负责审核征地补偿协议书和对项目征地补偿费用的成本核算。拟订征地补偿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指导、监督检查乡镇(街道)征地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的统计和相关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负责受理、转办征地纠纷和征地项目的信访事项。
(十四)财务股。承担自然资源非税、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负责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财务独立的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17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4名(副科级);专职自然资源督察员1名(副科级)。
第六条将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更名为自然资源管理所,为市自然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土地、矿产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本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实行严格管理,切实保护国土资源;负责执行市局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查报批手续;负责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和出让土地的安置补偿落实工作;负责制定本区域的土地复垦、造地改田、土地整理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调解土地、矿业纠纷,依法查处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做好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协助上级做好农用地转用、征用的有关工作,负责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报批工作,协助上级做好土地调查、分等定级、登记统计、建档、核发不动产证等管理工作;协助上级做好矿产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工作;承办市局交办和配合做好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其他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具体机构名称和编制分别为: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开化自然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4名;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卧龙自然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4名;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新平自然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4名;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东山自然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3名;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古木自然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5名;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柳井自然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3名;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追栗街自然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3名;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平坝自然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7名;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小街自然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5名;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新街自然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3名;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马塘自然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7名;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喜古自然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3名;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薄竹自然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6名;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德厚自然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7名;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红甸自然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3名;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秉烈自然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5名;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坝心自然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3名。
将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承担的土地储备行政职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的不动产登记行政职能收归市自然资源局承担。
市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