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审计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州委、市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市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对国家、省、州、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有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四、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长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省级和州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州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和省、州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事项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级驻境外机构财务收支,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化系统。
十一、对重大项目进行稽察;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
十二、完成上级部门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