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1〕16号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2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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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医院: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532600432275323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陆显祯

身份证号码:532901********061X

地址:文山市开化中路228号 邮编: 663099

我局于2021年8月9日至8月30日,对文山州人民医院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你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院《文山州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中已投运业务用房及环保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文山州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中已投运业务用房及环保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均载明污水排放至文山市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中医疗废水和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进入项目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未配套建设提升泵及管网提升至文山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市政纳污管网,未进入文山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经位于盘龙河临州人民医院一侧岸边排污口直接排放至盘龙河,实际排放情况与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结论严重不符,以此通过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你院污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管道排入盘龙河,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排入文山市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要求安装水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6页、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7份29页、现场照片2份8页、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文山州人民医院马存文等予以确认。

你院提供虚假污水排放证明材料通过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污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管道排入盘龙河,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排入文山市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要求安装水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已按程序告知你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院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29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1〕17号)、2021年10月29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你院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有悔过纠错态度和认识,并积极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对你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对污染物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合未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两项合计处罚款贰拾肆万(¥24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院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院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联系电话:0876-2619365

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