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1〕17号

信息来源: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2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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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身份证号码:532621××××××××××××

地址:文山×××××××××××× 邮编: 663099

我局于2021年8月9日至8月30日,对文山州人民医院开展现调查,发现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文山州人民医院提供的《文山州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中已投运业务用房及环保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文山州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中已投运业务用房及环保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均载明污水排放至文山市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中医疗废水和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进入项目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未配套建设提升泵及管网提升至文山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市政纳污管网,未进入文山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经位于盘龙河临州人民医院一侧岸边排污口直接排放至盘龙河,实际排放情况与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结论严重不符,你代表州人民医院组织并通过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6页、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7份29页、现场照片2份8页、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文山州人民医院马××等予以确认。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之规定。

我局已按程序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29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1〕18号)、2021年10月29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因文山州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中已投运业务用房及环保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由你组织开展,你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对你予以处罚,鉴于你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有悔过纠错态度和认识,并积极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联系电话:0876-2619365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