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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广富大酒店对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案

信息来源: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9日     作者:文山市一部手机游云南指挥中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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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2021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文山市卧龙街道七乡农贸市场P-1幢一层商铺的文山市广富大酒店检查,检查时运营总监付元启在现场,文山市广富大酒店正常营业中,检查时发现:1、三防设施不规范、厨房无纱窗;2、排水管无盖;3、垃圾桶未加盖。以上问题不符合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服务者经营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当场发出《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市监责改〔2021〕19-05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于3日内改正。

2021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又对文山市广富大酒店再次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1、三防设施不规范、厨房无纱窗;2、排水管无盖;3、垃圾桶未加盖。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加工服务者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十三)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行为的事实予以认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询问笔录调查中向本局声明现已按照要求积极整改。鉴于当事人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本局案件调查工作。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栽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着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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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