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公安局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0377932022091301)

信息来源: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2日     作者:文山市公安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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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徐某某

性别:男

年龄: 38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532621XXXXXXXX0958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现住址或者单位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龙海路259号

现查明2022年9月11日21时30分,文山市公安局卧龙派出所民警杨警官、宴警官在日常工作中经出示警察证在工作人员徐某某的见证下,对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龙海路259号文山天利宾馆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文山天利宾馆工作人员徐某某不按规定登记207室住宿旅客信息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当场训诫V当场收缴罚款V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可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外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文山市公安局新平派出所

办案人民警察:杨警官  宴警官

收缴物品清单:

被处罚人:徐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