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证号
权利人
用途
坐落
面积
备注
1
文房字第037240号
吴木泉、冼艳铃
住宅
文山市文华路大景商业城A幢1-1302室
171.09㎡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云2601执156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云2601执1566号之一。
公告单位:文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