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字解读】《文山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8日     点击:    
[字体: ]

为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及《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6〕9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拉链式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在本市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燃气等公共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燃气、有线电视、给水、排水、中水、交通安全、公安通信、天网、城市照明、垃圾渗滤液管线等。附属设施是指管廊的附属设施,包括排水、通风、消防、照明、电气、通信、标识、监控与报警设施等。管廊管理单位是指负责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单位。管线单位是指公共设施管线的权属单位。

四、涉及范围

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

五、执行标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六、注意事项

当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内发生事故时,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并按照规定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为主体,建立健全管廊事故预警防范机制,降低管廊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并定期开展应急抢险演练,提升各地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

管廊或入廊管线发生故障紧急抢险,确需破路的,管廊管理单位或管线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报告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如遇法定节假日,时限相应顺延)内补办审批手续,抢修后按照规定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七、关键词诠释

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八、惠民利民举措

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政策文链接: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政规〔20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