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文山市第三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次会议第38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复函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8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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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会委员:

你在文山市第三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治理高空抛物的建议》第38号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一座座高楼大厦拔地而起,随之带来的高空抛物问题成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大威胁。由于抛物下降速度极快,抛物时间极短,抛物者善于隐匿抛物行为,导致相关部门难以实现有效取证及准确定责,解决“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仍面临一些困难。

一、监测技术落后

在地产公司交付物业管理建筑物时就没有配置高空摄像头,物业公司在接管后,因文山地区物业费定价低、物业费回收率不高原因导致物业公司根本无力承担大额的高空摄像头加装费用,而目前物业公司大部分是采用的对策是启用成本较低的温馨提示牌及物业在小区公共栏来宣传关于杜绝高空抛物的相关内容宣传。

二、缺乏监管机制

众所周知,物业企业做的针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及对业主的服务工作,是没有任何执法权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很显然,这条新规定扩大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即该规定赋予了物业服务企业对高空抛物行为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履行该义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义务和执法权是有明显区别的,物业公司可以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很模糊。比如说楼上业主养花,把花盆放在阳台围栏上,物业做出了提示及告知安全隐患,但业主不听,我们能以此向公安机关报警吗?或者是否有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给予援助,这些都是物业管理上的困难。

三、守法意识淡薄

首先是对高空抛物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意识不足,普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对社会危害性的意识薄弱导致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重视,民众普遍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淡薄。

四、其他问题

违法成本低,处罚手段偏软。尽管目前法律有关于高空抛物的处罚,但是因为处罚成本低的问题所以没有起到震慑作用。

五、对策建议

要求物业公司加装必要的监控、安保设施,增强对高层建筑的监控,不仅监控业主专有的窗户,还应对公共区域(如消防通道)的窗户进行监控。

(一)安保措施包括对高层建筑易脱落部分及时检查、检修,防止其坠落。

(二)向业主、小区进入人员、员工等人进行宣传,防患于未然。督促居民相互监督,必要时可每户投入宣传品。宣传着重强调:一是高空抛物的危害;二是高空抛物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三是提醒业主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监护,孩子抛物的导致责任由家长承担。

(三)定期开展检查、排查建筑物自身风险、隐患,明确建筑物各部位的管理责任人,建立相关台账随时备查,尤其注意对正在装修的业主家进行检查。

(四)要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一方面,当出现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事件后,要积极配合公安、法院等的调查取证工作。另一方面在高空作业时,注意加强安全防护,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也要防止物体坠落。

(五)物业服务公司也可以采取投保物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来辅助性地降低自身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所发生的损失。

(六)“鹰眼”作用随手拍,鼓励及宣传小区内业主们积极的随手拍此类现象举报到相关的媒体和部门。

(七)及时劝阻在阳台种植、饲养家禽等行为,提高对高空抛物的敏感性和预防意识。在高层住宅、写字楼等高空坠物高发地按一定比例安装隐蔽式仰角高清夜视摄像头,准确锁定高空抛物具体人,追究相关责任人。

(八)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议将建筑物体坠落安全因素纳入建筑选址和建筑设计规范,严格规定临空部位建筑材料的使用年限、质量和防老化工艺,同时定期对高楼墙面、灯饰广告、空调支架等进行检修和维护更新,并明确更换年限。

感谢您对文山城市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关注城市建设,多对我局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此复



 



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0日            

(联系人:张敦景 联系电话:2137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