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文山市第三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次会议第2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复函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8日     点击:    
[字体: ]


陈能斌委员:

你在文山市第三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改进文山城市居民小区物业规范化管理的提案》第29号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一、出台一部完善的文山市物业管理办法

近年来,随着全市物业管理专业化、商品化的市场运作不断加大,业主对物业服务多样性的需求越来越高,物业管理方面的短板问题逐渐凸显,某些问题和矛盾比较突出,包括制度、机制建设问题,物业企业自身管理问题,业主观念认识问题,政府部门指导监督问题。特别是2017年,随着物业服企业资质取消,物业服务准入门槛降低,造成业主、业委会、物服企业之间新的利益博弈凸显,也暴露了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新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按行政职能划分管理原则,2018年底,我局拟制了《文山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目前,2019年7月该《暂行办法》已上报市政府,待审议通过并召开听证会后,再印发全市。

二、制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费用予以确定问题

根据《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市当前经济发展情况,在拟制的《文山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中做出了有关服务收费规定,进一步规范小区物业收费问题。

三、规范行业部门监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件要求,我市已停止办理物业企业资质审批,后期将加快推进了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了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从而切实提高物业管理整体服务水平,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正当权益,减少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发生,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四、对先后物业服务企业交接时间规定

针对物业新老公司交接,不同阶段有所不同,在入住前和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选聘由开发商组织实施,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组织实施。无论是开发商还是业主大会换物业都要依法选聘,在拟制的《文山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五十条做出了有关新后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应注意的事项。

物业管理涉及社会民生各个方面,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局将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督指导,逐步完善制度建设,与政协关心物业工作的委员形成良性互动,不断提升物业企业服务水平,培养业主的物业服务意识,推动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感谢您对文山城市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关注城市建设,多对我局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此复





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0日

(联系人:张敦景 联系电话:2137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