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市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市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
为统筹全市城乡协调发展,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进一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优化城乡资源配置,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提升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以服务人民群众为主题,以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为目标,以缩小城乡差距和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为核心,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立足市情、科学统筹、梯次推进、先急后缓”推进策略,坚持“真拼实干、马上就办”的文山作风,严格按程序做好“村改居”工作,加快建立健全与城市化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村改居”工作必须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各行政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带领群众认真贯彻执行。
(二)坚持民主自治。“村改居”工作要坚持民主自治原则,对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各项决策,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表决通过,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合理进行指导。要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各项民主决策充分体现群众自治民意。
(三)坚持依法办事。“村改居”工作是村民共同关注的热点,改革必须触及原来积累的各种矛盾,在改革中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步骤,公开、公平、公正地推进“村改居”工作。
(四)坚持为民谋利。“村改居”过程中,各项政策要体现民本取向,兼顾村民的当前和长远利益,最大限度地惠民、利民、便民。要确保原村集体经济产权权属不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村民享受的原农村优惠政策不变,切实维护“村改居”后原村民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适当加大财政投入,不断夯实新改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能力水平,保障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五)坚持因地制宜。各乡(镇)要认真分析各村的优劣势和发展趋势,根据村级集体土地、集体资产、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村产业经济发展构成等因素,在“村改居”工作中做到一村一策,因村制宜,按照不同情况分类处置,不搞一刀切。
(六)坚持积极稳妥。要准确掌握“村改居”的条件和标准,成熟一个、改设一个,稳步推进“村改居”工作。注重维护好村民原有利益,稳妥处置好历史遗留问题,满足干部群众的合理要求,确保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村改居”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 长:乐加文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郭 波 副市长
成 员:普光福 市政协副主席、乡村振兴局局长
市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档案局局长
孙青青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冯洪维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顾雪艳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
孔庆海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雷 斌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江 衡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董向诚 市民政局局长
鲜思菊 市财政局局长
宋 海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相山 市住建局党组书记
雷 玲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 耀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春全 市工信商务局局长
何书永 市水务局局长
刘顺瑜 市文旅局局长
董彦玮 市卫健局局长
李建昌 市林草局局长
林绍华 市医保局局长
聂 春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张永建 市税务局局长
梁 文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各乡(镇)行政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由董向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相关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村改居”工作组织机构,进一步细化责任,扎实推进“村改居”具体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各乡(镇)党委、政府是“村改居”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村改居”工作负总责。
2.市民政局:负责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草拟实施方案,负责指导村委会的撤销和居民委员会的设立。负责统筹测算“村改居”工作经费保障预算。
3.市委组织部:负责统筹领导新社区基层党组织、居委会、群团组织的选举工作;按社区建设标准实施社区组织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及活动场地提升改造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新社区的户籍人口排查统计工作;完成居民户口簿注改、居民身份证换发和门牌挂牌工作。
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培训、指导新社区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产、资源)的清查登记工作。
6.市林草局:负责新社区集体林地林权的清理清查工作。
7.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规划许可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划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需求。
8.市住建局:负责规划完善城区及集镇所在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
9.市人社局:负责落实新社区职业培训服务,对有就业和创业需求的,按相关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政策。
10.市卫健局:负责新社区卫生、计生服务和卫生服务站的规划建设工作。
11.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
12.市税务局: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
13.市文旅局:负责新社区文化设施配置工作。
14.市教体局:负责社区体育设施配置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规划实施通新社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16.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新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十四五”规划项目编制重要内容。
17.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将新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扶贫项目库,不断夯实新社区基础设施。
18.市水务局:负责规划和建设乡(镇)政府驻地社区的供水管网,负责市城区范围内村改居社区的供水水源保障。
19.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新社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20.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村改居”工作经费保障。
21.市工信商务局:负责协调电力、通信等设施的管护工作。
四、实施条件和范围
(一)实施条件
1.人口规模
行政村户籍人口在1500人以上,且以非农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口占总人口三分之二以上。
2.社区地域位置
地域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村可考虑纳入“村改居”范围:
(1)拟撤销的村委会所辖区域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
(2)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城中村”;
(3)处于当地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村委会;
(4)处于已建成新城区范围内的村委会;
(5)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委会;
(6)原集体所有耕地已无法满足村民生产生活基本需要,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
3.基础设施条件
基础设施条件符合以下三分之二的村委会,可考虑纳入“村改居”范围:
(1)道路:行政村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6米,次干道路面宽度不小于4米,宅间路不小于3米,路灯及排水设施齐全。
(2)供水:实行集中供水,水质达标,24小时不间断供应。
(3)供气:若采用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气、生物质能源等清洁燃料,燃气普及率达到90%。
(4)垃圾处理: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合理,可考虑每300人设置1个垃圾收集箱,生活垃圾及时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5)污水处理:生活污水实行管网收集、集中处理。
(6)公共绿化:行政村公共绿地率不低于30%,且有建设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的中心绿地。
(7)停车场: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停车位,公共建筑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
(8)各项工程质量保证:依法进行各项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4.公共服务条件
行政村基本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障、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体系完善。
5.经济发展条件
(1)产业发展:发挥行政村资源优势,已形成具有特色的优势产业,村民大部分能就地就近就业、创业。
(2)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
6.社会保障条件
(1)已实现城乡特困对象应养尽养。
(2)已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
(3)医疗参保率达到98%以上,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7.社区治理条件
(1)组织建设。行政村党组织建设实现全覆盖,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群团组织、治保组织等。
(2)人员配备。每500户村民配备1名村干部管理人员,每个社区不少于3人。
(3)日常管理。形成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和实施结果公开的行政村日常管理制度。
(二)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凡是符合以上条件的行政村均可申报实施“村改居”。
五、实施程序及步骤
“村改居”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准备阶段(2022年12月15日前)
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村改居”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成立市“村改居”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意见,明确职责任务,有序推进“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推进。各乡(镇)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和宣传引导,填报《拟实施“村改居”行政村基本情况统计表》,并根据市级实施意见细化责任,具体落实本乡(镇)“村改居”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2月28日)
1.提出建议(2022年12月14日至15日)。乡(镇)政府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村改居”建议,并附各村“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
2.民主表决(2022年 12月16日至25日)。各村委会在接到乡(镇)政府“村改居”建议和方案后,及时组织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建议和方案进行讨论表决。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到会人数须达应到会人数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进行讨论表决。会议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人数2/3以上同意通过后,向乡(镇)提出“村改居”书面申请。申请材料要附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意见报告书。
“村改居”方案未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村民委员会,不能申报“村改居”。
3.请示报告(2022年12月26日至27日)。各乡(镇)对村委会提出的申请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材料进行审查研究后,向市政府提出设立居委会的书面请示。附请示上报材料包括:《“村改居”申报审批表》,各村“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乡(镇)“村改居”风险评估报告,村委会的书面申请,村“两委”意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材料。
4.评估审查(2022年12月28日至29日)。市政府接到“村改居”有关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经审核符合条件和法定程序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5.批准备案(2022年12月30日至31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同时报州民政局备案。涉及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要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6.实施撤建(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并批复后,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对批准“村改居”的行政村进行村集体资产清查审计工作;市公安局对批准“村改居”的行政村进行全员摸底登记工作,核对户籍登记情况,及时掌握空挂户、下落不明户、正在外服兵役、求学人员,部分黑户、出生未落户等人员基本情况。经资产清查审计和全员登记排查后,各乡(镇)依法核准撤销村委会,设立居委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村改居”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居委会,并划分居民小组,健全居委会组织体系。完成新组建居民委员会印章、标牌制作,悬挂新的标识,举行各个“村改居”后的居民委员会揭牌仪式。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3月1日至31日)
“村改居”工作完成后,各乡(镇)要认真总结经验,将工作总结和改制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片、台账及时进行整理、归类、入档,报市民政局备案。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抓好居委会党建,尽快建立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和“一约四会”制度,使“村改居”后的居委会各项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轨道。
六、过渡政策及工作措施
为保障“村改居”工作平稳推进,“村改居”后实行五年过渡期管理,过渡期自市政府批复各行政村“村改居”改制方案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的市级政策取向坚持“从旧兼从惠”的原则,即选取并执行城乡政策中最有利于保障居民利益的政策。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政策一律按城镇居民标准执行。
(一)地名、户籍变更。此次“村改居”仅限行政村整建制调整改社,不打破原有行政区划界线,不支持行政村“一分为二”部分改制。新社区的冠名要充分尊重原住居民意见,具体名称经市民政局核准、市政府批复后,由乡(镇)依法办理挂牌。为精简流程,提高效率,建议新社区的冠名与“村改居”方案讨论表决一并进行,并随请示一同上报。
由市公安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各乡(镇)对纳入“村改居”范围内的行政村所在地人员进行全面摸底和清理,在核对户籍登记情况的同时,重点抓好空挂户、下落不明户,正在外服兵役、求学人员,部分黑户、出生未落户等人员基本情况排查。完成居民户口簿注改、居民身份证换发和门牌挂牌工作。
(二)集体土地和房屋权属处置。市“村改居”后原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不变,土地确权到户的,居民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并根据土地利用现状享受支农惠农的各项补贴及优惠政策;原已明确分配给村民并已核定的自留用地,使用权属保持仍归原村民所有,其所有权由原行政村转归社区。原集体土地发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可继续按原发包协议经营使用。“村改居”后,因城镇建设需要,征收原村集体土地及需要房屋拆迁的,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政策执行。“村改居”后,居民原有的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权属不变。凡纳入“村改居”范围的村,居民申请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要制定方案,对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林权、宅基地等进行排查登记备案。
(三)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建社区居委会的办公服务用房在原村委会办公场所的基础上新统筹解决,并配备必要办公设施。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根据社区组织建设要求,提出新社区办公服务场所提升改造预算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教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要将“村改居”后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管理体制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管理体系,在“十四五” 规划期间规划建设。要重点解决好“村改居”社区道路硬化、社区排水(污)设施改造、社区主干道路灯、停车场、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及户外供水供电管网改造。加强新社区文化建设,夯实社区文化活动室、体育活动场地设施等建设问题。
(四)强化社会民生保障。“村改居”后,原村民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政策,享受相应养老待遇;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原建设的村卫生室按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争取提升改造。“村改居”后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可申请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城市特困保障范围。“村改居”后的居民可按相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服务,对有就业和创业需求的,按相关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村改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领导全市的“村改居”工作,并定期召开会议,检查“村改居”工作进展。各乡(镇)“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要具体抓落实,加强对“村改居”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确保“村改居”工作按时限按质量完成。
(二)深入宣传发动。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宣传栏、标语等各种宣传载体,有组织、有计划地层层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村改居”工作家喻户晓。同时要统一群众认识,破除群众疑虑,化解群众矛盾,稳定“村改居”工作秩序,依法保证“村改居”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部门协调。“村改居”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村改居”工作顺利实施。
(四)做好资料归档。各乡(镇)要将“村改居”工作全过程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五)加强督查指导。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改居”工作的督查,对“村改居”工作中出现暗箱操作、虚报瞒报集体资产等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市“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村改居”工作的业务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就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拟定解决方案,报市“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1.拟实施“村改居”行政村基本情况统计表
2.“村改居”申报审批表
政策解读材料:【文字解读】《文山市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