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241108002 | ||
标 题 | 文山市交警大队违规执法 | ||
发件IP | 183.224.147.* | ||
写信时间 | 2024年11月8日 | ||
信件主要内容 | 反映文山市交警大队违规执法。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网民同志: 您好!您留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查:2024年11月8日,我大队民警刘云、黄乙健带领辅警在文山市东风路路段执勤,14时17分,刘云在东风路与望华路交叉路口发现吴传熙驾驶云H65B8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刘云上前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告知违法事实,当场依法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吴传熙,吴传熙当场签字接收并且未提出任何异议。经调阅执法记录仪视频可反映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民警执法时规范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即视为警察正常执行职务,不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证》等执法证件;民警因特殊情况便衣执法,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该视频中当事人未要求民警出示证件,我大队民警已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视为已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感谢市民对文山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其多提宝贵的、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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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 2024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