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市卫生监督局接到胡某投诉举报,称:到晏某经营的某生活馆接受肠道水疗,造成肠穿孔住院。卫生监督局随即派遣监督员开展调查,调查发现晏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为顾客开展肠道水疗活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立案,向晏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晏某作出没收开展肠道水疗活动的多功能排毒仪1台;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