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依法担责

信息来源:文山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2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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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A公司为规避用工风险,以试用期为由将自己招聘的员工何某与B搬运服务部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何某在职期间实际为全日制上班。在试用期满后,B搬运服务部和A公司均未与何某重新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缴纳五险。后A公司主管在未提前30天告知何某的情况下,不安排何某工作,并将何某移出工作群。在职期间两公司均未依法为何某缴纳社会保险。何某申请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B搬运服务部和A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月工资5000元;2.依法裁决B搬运服务部和A公司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标准,足额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

以案释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的责任,故意拖延或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其他,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