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张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高中学生。2020年7月21日凌晨,张某某到某手机店内谎称要购买手机,趁手机店店主李某某转身拿手机时,用事前准备好的水果刀抵在李某某腰部索要钱款,致李某某受轻微伤。后李某某反抗将水果刀夺下,张某某逃跑,未劫得财物。归案后,张某某的家长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获得谅解。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283、284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为保障张某某学业、教育管束和预防再犯,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对张某某附条件不起诉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