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2年9月2日,文山某企业为减少废水处置成本,夜间用水泵将生产废水抽排。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后,执法人员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业立案查处。2022年10月24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依法扣押该公司排放水污染物的抽水泵、抽水管等,对该企业给予罚款处罚56.4万元,对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行政拘留12天。对举报人给予3000元奖励。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