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以案释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要处罚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5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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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文山市某某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35盒/袋,货值金额共183元。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山市某某百货店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35盒/袋、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