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文山市人民政府拟对水车寨片区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机构
(一)房屋征收主体:文山市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的通知》文政发〔2011〕53号)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文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2017年文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房屋征收范围
四至界限:东至凯旋路,西至城南路,南至规划路,北至金泰路,占地约100.80亩。房屋征收范围最终根据规划划定,房屋征收面积最终以测绘公司实测为准。
四、房屋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房屋征收补偿法定程序,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房屋被征收人无记名投票(参加人数应达应参加人数的50%以上),得票多者即为本项目评估公司。房屋被征收人放弃选取评估公司或参与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邀请社区工作人员参与,必要时邀请公证机关参与,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评估,为本项目唯一评估机构。经房屋征收范围辖区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方有权参加推选。
(二)评估事项说明
1.已登记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经登记的房屋,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2.已登记土地性质、用途和面积以土地权属证书和土地登记簿记载为准。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3.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受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4.有纠纷房地产的征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补偿款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5.营业性质房屋的认定。凭征收公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用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记载认定。
6.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7.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表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8.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云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如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申请鉴定的,该复核评估结果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将征收补偿款兑现给被征收人。
六、征收补偿款
(一)被征收房地产的补偿。由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由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搬迁费。每户补助人民币1000元。
(四)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6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产权性质为经营性用房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3年税后利润平均值核定补偿标准(以税务部门核定的为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税后平均利润的损失补偿。
(六)速迁奖励。评估结果公告第6日起,被征收人在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交房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000元;在第31日至第45日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在第46日至第60日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超过签约期限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再享受奖励。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分户签订协议的不得重复享受。
(七)困难补助费。经社区、民政等单位出具证明的五保户、残疾户、烈军属,按户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000元的困难补助。被征收人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特殊情况的,不重复给予补助。
七、征收补偿款结算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贷款通过审批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各项征收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到有关部门结清搬迁前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费用。
(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被征收人房屋产权有纠纷等问题需处理的,由相关人员自行协商解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产权人、房屋性质和面积进行补偿。
八、房屋征收不予补偿的规定
(一)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建盖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不属历史遗留问题的无证土地和房屋,不予补偿;虽属历史遗留问题,经调查仍不能确权的无证土地和房屋,不予补偿。
(三)征收决定公告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被征收人私自扩建、改建、新建、装修等增加费用的,不予补偿。
九、签约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60日,从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第6日起计算。评估结果公示期为5日,对评估结果无异议的在公示当日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文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及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补偿决定作出后60日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且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十、其他
(一)本方案征求意见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内。
(二)本方案仅适用于文山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水车寨片区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
(三)本方案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负责本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负责解释。
文山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2180660
文山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联系电话:0876—3026373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