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21年文山州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在辖区内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11批次不合格样品的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山市何兰鲜鱼批零店经营的大口黑鲈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于2021年10月14日对文山市何兰鲜鱼批零店经营的大口黑鲈进行抽检(购进日期:2021年10月14日),经检验,不合格项为:地西泮。
(二)2021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何兰鲜鱼批零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01JD202113668),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大口黑鲈,该店购进上述批次大口黑鲈20KG,其中2.6KG用于抽样检验,销售19.4KG。
(三)文山市何兰鲜鱼批零店对该批次不合格大口黑鲈实行召回,已经销售完,因此无法召回。
二、文山市鹏文食品店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7日对文山市鹏文食品店经营的黄豆芽进行抽检(购进日期:2021年10月17日),经检验不合格项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二)2021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鹏文食品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129600),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黄豆芽,该摊贩购进了上述批次黄豆芽10kg,其中2.6kg用于抽样检验,销售7.4kg。
(三)文山市鹏文食品店对已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实行召回,已经销售完,因此无法召回。
三、陆昌普经营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7日对陆昌普经营的绿豆芽进行抽检(购进日期:2021年10月17日),经检验不合格项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二)2021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陆昌普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129602),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绿豆芽,该摊贩购进上述批次绿豆芽10kg,其中2.6kg用于抽样检验,销售7.4kg。
(三)陆昌普对已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绿豆芽实行召回,已经销售完,因此无法召回。
四、文山市光秀餐饮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对文山市光秀餐饮店经营的油条进行抽检(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5日),经检验,不合格项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二)2021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光秀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136727),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油条,该店加工上述批次油条0.4kg,0.4kg用于抽样检验。
(三)文山市光秀餐饮店对该批次不合油条实行召回,已经销售完,因此无法召回。
五、文山市蓝慕餐饮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华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对文山市蓝慕餐饮店经营的油条进行抽检(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5日),经检验不合格项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二)2021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蓝慕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HHJC-CJ-2021110337),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油条,该店加工上述批次油条50根,其中10根用于抽样检验,销售40根。
(三)文山市蓝慕餐饮店对该批次不合油条实行召回,已经销售完,因此无法召回。
六、文山市秀芬小吃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对文山市秀芬小吃店经营的油条(加工日期:2021年11月5日)进行抽检,经检验,不合格项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二)2021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秀芬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136729),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油条,该店加工上述批次油条1.5KG,其中0.6KG用于抽样检验,销售0.9KG。
(三)文山市秀芬小吃店该批次不合格油条实行召回,已经销售完,因此无法召回。
七、文山市味爵重庆小面馆提供的小汤碗、大汤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华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对文山市味爵重庆小面馆小汤碗、大汤碗(自行消毒)进行抽检,经检验不合格项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2021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味爵重庆小面馆送达《检验报告》(编号HHJC-CJ-2021110340,编号HHJC-CJ-2021110339),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文山市味爵重庆小面馆提供的小汤碗、大汤碗均由本餐饮店清洗、消毒,该批次不合格小汤碗40个、大汤碗40个,当天的餐具均已重新消毒后使用。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整改当事人立即整改。
八、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汤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华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对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汤碗(自行消毒)进行抽检,经检验、不合格项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2021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编号HHJC-CJ-2021110338,编号HHJC-CJ-2021110339),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汤碗均由本食堂清洗、消毒,该批次不合格汤碗共100个,当天的餐具均已重新消毒后使用。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整改当事人立即整改。
九、云南鱼娃娃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骨碟
(一)抽检基本情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华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对云南鱼娃娃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骨碟(自行消毒)进行抽检,经检验,不合格项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2021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云南鱼娃娃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编号HHJC-CJ-2021110341),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云南鱼娃娃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骨碟均由本餐饮店清洗、消毒,该批次不合格骨碟共100个,当天的餐具均已重新消毒后使用。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整改当事人立即整改。
十、杨春丽经营的大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于2021年11月5日对杨春丽经营的大白菜进行抽检(购进日期:2021年11月5日,经营地址:文山市卧龙街道环北农贸市场),经检验,不合格项为:毒死蜱。
(二)2021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杨春丽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136841),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大白菜,该摊贩购进了上述批次大白菜6kg,其中2kg用于抽样检验,销售4kg。
(三)杨春丽实行召回该批次不合格大白菜实行召回,已经销售完,因此无法召回。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