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文件精神,对文山新平七都古镇“9•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进行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7日10时20分许,文山市新平街道七都古镇在建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致一人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零捌佰叁拾陆元柒角叁分(¥1350836.73)。文山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4 号)要求等法律法规,文山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22日成立了由文山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平街道办事处、马塘镇人民政府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文市政办发〔2023〕132号)。调查组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的原则开展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分析了原因,确认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文山市人民政府“9•7”事故调查组于2023年11月10日提交了《文山市新平七都古镇“9•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11月17日经文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文山市新平七都古镇“9•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按照《文山市新平七都古镇“9•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市政复〔2023〕829号)文件要求,各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二、评估工作情况
文山市安委办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对文山市新平七都古镇“9•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进行案件评估。依据《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市新平七都古镇“9•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市政复〔2023〕829号)要求和《文山市新平七都古镇“9•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发函、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要求立即组织整改,形成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相关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
北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在事故发生之后,在行业主管部门(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督促下,于2023年9月08日停工整改,对施工项目进行了事故隐患排查,于2023年9月11日提交了《文山七都古镇一期商业区工程复工申请》,按照要求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开展了安全警示教育会,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并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现场作业人员的管理,并在后期施工中贯彻落实,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9月13日下发《恢复施工通知书》。
云南**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之后,在行业主管部门(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督促下,于2023年9月08日停工整改,对施工项目进行了事故隐患排查,于2023年9月11日提交了《文山七都古镇一期商业区工程复工申请》,按照要求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开展了安全警示教育会,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并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现场作业人员的管理,并在后期施工中贯彻落实,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9月13日下发《恢复施工通知书》。
(3)文山市**工贸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之后,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督促下,于2023年9月08日对施工项目进行了事故隐患排查,开展了安全警示教育会。于2023年9月28日提交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车辆动态管理,严格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针对不同情况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加强对车辆及驾驶员日常检查活动并规范做好台账记录,加强对泵车操作员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规范作业行为,确保作业安全。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事故责任单位。
(1)北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按照《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市新平七都古镇“9•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市政复〔2023〕829号)文件批复,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相应的罚款。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10日向北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应急罚〔2024〕事故0001号》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的行政处罚,北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如数缴清行政处罚罚款。
(2)云南**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按照《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市新平七都古镇“9•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市政复〔2023〕829号)文件批复,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相应的罚款。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10日向云南**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应急罚〔2024〕事故0003号》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的行政处罚。云南**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如数缴清行政处罚罚款。
(3)文山市**工贸有限公司。按照《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市新平七都古镇“9•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市政复〔2023〕829号)文件批复,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相应的罚款。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2日向文山市**工贸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应急罚〔2023〕事故0020号》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向文山市应急管理局提交《关于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文山市应急管理局经集体讨论决定批准延期缴纳罚款,下发文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文市)应急缴批〔2023〕0020号,文山市**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如数缴清行政处罚罚款。
2.事故责任人员
(1)吴**:文山市**工贸有限公司泵车操作员。按照《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市新平七都古镇“9•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市政复〔2023〕829号)文件批复,建议由文山市**工贸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报文山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处理落实情况:2023年9月28日,文山市**工贸有限公司文亚办〔2023〕09号关于“9•7”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给予吴**2000元处罚并扣除当月安全奖,已报文山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王**:文山市**工贸有限公司泵车驾驶员。按照《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市新平七都古镇“9•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市政复〔2023〕829号)文件批复,建议由文山市**工贸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报文山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处理落实情况:2023年9月28日,文山市**工贸有限公司文亚办〔2023〕09号关于“9•7”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给予王**2000元处罚并扣除当月安全奖,已报文山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李*:北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按照《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市新平七都古镇“9•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市政复〔2023〕829号)文件批复,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对李*处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10日向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文市)应急罚〔2024〕事故0002号决定对李*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的行政处罚,李*于2024年1月10日如数缴清行政处罚罚款。
(4)紫*:云南**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市新平七都古镇“9•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市政复〔2023〕829号)文件批复,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对紫*处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10日向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文市)应急罚〔2024〕事故0004号决定对紫*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的行政处罚,紫*于2024年1月10日如数缴清行政处罚罚款。
(5)梁*:文山市**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市新平七都古镇“9•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市政复〔2023〕829号)文件批复,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对梁*处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2日向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文市)应急罚〔2023〕事故0021号决定对梁伟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捌百元整(¥28800.00)的行政处罚,梁*于2023年12月21日,如数缴清行政处罚罚款。
三、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事故发生企业能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注重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至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文山市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