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函[2021]1283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方案》(云自然资修复[2021]645号)的通知要求,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以下矿山认定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为文山市人民政府,现予以公告。
公告期三十日,如有异议,请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科反映,具体图斑信息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文山市第四批历史遗留矿山一览表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5日
注:拐点坐标要求能反映图斑基本轮廓,具体图斑范围以最终核查认定的矢量范围为准。
填表说明:
1、采矿许可证号、矿山名称、矿种以登记的采矿权证信息填报;
2、图斑编号填写部核查系统中对应的图斑编号;
3、所有坐标格式均为度(CGCS2000坐标系),保留小数点后6位;
4、拐点坐标以点对按顺序填写,原则上不少于6对,且不多于20对,首尾点不重复,符号为英文半角输入,具体填写格式为“经度,纬度;……”。
5、图斑面积为占损土地投影面积,单位统一用平方米,保留小数点后2位;
6、矿山位置要求具体到XX镇XX村XX组;
7、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