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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文山城区户外广告清理整治的通告

信息来源: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01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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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广告设置秩序,提升城市形象,确保创建工作达标,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城市容貌标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城区范围内开展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审批占用市政道路、绿地、广场等载体和城市空间设置标志、标牌、灯箱、电子显示屏,或发布户外广告、张贴、悬挂宣传标语等一律清除。

二、沿街商户一律不得设置一店两招及叠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物平行。同条街道门头招牌高度统一规范、左右标牌误差不得超过5厘米,厚度不得超过建筑红线30厘米;破损、老旧广告设施须及时整改更换。

三、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设施不得超过天际线,广告设置不得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布和窗户。未经许可或已过许可期限设置的屋顶大型广告牌全部拆除;未经许可在空白墙面上设置广告位或粘贴喷绘广告的一律拆除;未经许可墙体侧立式广告灯箱一律拆除;未经许可改变外立面设置大型广告设施,遮盖玻璃幕布和窗户影响消防安全的一律拆除。

四、未经许可设置的固定式遮阳伞设施一律拆除,伸缩式遮阳伞设施统一高度设置,伸缩长度不得超过2米;老旧破损、影响市容环境伸缩式遮阳设施及时整改更换。

五、对违反规定设置的广告设施,设置单位或个人自收到通告之日起5日内自行整改或拆除。

六、未自行整改到位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组织拆除。对以暴力抗法等手段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