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文山市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保障河道行洪及堤防安全,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道功能,根据《云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云河长办发〔2019〕51号)等文件要求,经向各部门、各乡镇征求意见,现将划定成果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征询时间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公众可在本信息公示后,以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
一、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要求》(云南省水利厅2019年10月)《文山州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划定方法
1、根据《云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要求》(云南省水利厅2019年10月)规定一般以河(湖)堤防工程背水侧管理范围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对无堤段河道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
2、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可根据河湖功能因地制宜确定。云南省大多数河流为山区性河流,多数为无堤防河道,而这些河段的人类活动影响较小,河道执法管理过程中矛盾较少,相应的管理要求相对较低;也有部分无堤防河段,河道执法管理矛盾较多,相应的管理要求较高。因此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根据管理需求分两种:管理需要较高的河段和管理要求较低的河段。
3、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可依据河湖功能因地制宜确定,但不得小于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范围,并与生态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等做好衔接,突出保护要求。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应同时做好与相关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空间规划、红线划定方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航运规划、水能资源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管理要求较低的无堤防河道绝大部分位于山区,应根据管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综合确定管理范围线。设计洪水位可利用调查洪水位得到;对于无法开展洪水调查工作的河段,可根据河道实际情况,采用常年洪水位结合管理要求综合确定。
5、文山市新回龙河、干河、底泥河、木可河等河流均属于无堤防河道中管理要求较底的无堤防河道,河道绝大部分位于山区,根据管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综合确定管理范围线。设计洪水位利用调查洪水位得到;对于无法开展洪水调查工作的河段,根据河道实际情况,采用常年洪水位结合管理要求综合划定。
三、划定成果
序号 |
河湖名称 |
长度(km) |
1 |
新回龙河 |
13.70 |
2 |
干河 |
8.14 |
3 |
可作小河 |
12.99 |
4 |
木克河 |
12.28 |
5 |
底泥河 |
15.25 |
6 |
卡底小河 |
4.72 |
7 |
铜厂河 |
9.05 |
8 |
杨柳河 |
18.73 |
9 |
得白小河 |
7.66 |
特此公示
公示时限: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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