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涉企督查检查考核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4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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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牵头考核部门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频  次

备   注

1

文山市公安局

检查联网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情况;制定、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每年1次


2

文山市公安局

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接入服务、计算机装置及附属设备、网络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每年1次


3

文山市公安局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具有第三级信息系统的企业每年1次


4

文山市公安局

非经营性公共上网场所网络安全管理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每年1次


5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综合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文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每年2次


6

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发〔2017〕150号)。

每年2次


7

市应急管理局

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专项检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3〕287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安办函〔2023〕65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岁末年初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的通知》。

每年1次


8

市应急管理局

重大危险化学企业专项检查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岁末年初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的通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4年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应急函〔2024〕69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以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的通知》(云安办〔2023〕25号)。

每年2次


9

市应急管理局

工贸企业专项检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工贸企业安全风险防范的通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全面推进钢铁和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的通知》(应急厅函〔2024〕8号)

每年1次


10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七条、第五十六条,《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12月农业部公告)第一条、第三条。

每年4次


11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

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每年4次


12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

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2022年第5号公布)第三条、第三十一条条。

每年2次


13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

对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2007年第3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每年4次


14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

对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检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农业部令第6号,2007年11月修订)第二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五条。

每年2次


15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

兽药及兽药残留量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每年2次


16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22年第8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每年4次


17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每年2次


18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第十三条。

按要求适时开展


19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四十一条,《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第二十条,《农药经营文山市农业农村局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三条。

按要求适时开展


20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使用的安全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按要求适时开展


21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按要求适时开展


22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按要求适时开展


23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行政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

每年2次


24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

对种子质量开展监督抽查和对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等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按要求适时开展


25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安全生产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第七十四条等。

按要求适时开展


26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适时开展检查。


27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经营企业(零售)、使用单位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适时开展检查。


28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适时开展检查。


29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适时开展检查。


30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

常规监督检查按双随机抽查比例实施检查(不超过每年1次),证后监督检查不多于每年2次;专项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视情况开展(不定频次)。


31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视情况开展(不定频次)。


32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特种设备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单位进8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常规监督检查按双随机抽查比例实施检查(不超过每年1次);对充装单位开展证后监督检查不多于每年2次;专项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视情况开展(不定频次)。


33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证后监督检查不多于每年2次;专项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视情况开展(不定频次)。


34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类)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相对应每年至少监督检查的次数分别为1次、1—2次、2—3次、3—4次。2.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对一般风险企业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重大活动保障的餐饮服务单位和对问题线索的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36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品经营者(流通类)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具体检查频次和监管重点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41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相对应每年至少监督检查的次数分别为1次、1—2次、2—3次、3—4次。



2.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对一般风险企业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43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价格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每年根据总局、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开展涉企收费检查;



2.根据举报投诉线索开展检查。

45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适时开展检查。


46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适时开展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47

文山市工信商务局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相关条款。

每年2次


48

文山市工信商务局

工业企业节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21〕146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76号)。

每年1次


49

文山市工信商务局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巡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每年2次


50

文山市消防救援局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按要求适时开展


51

文山市消防救援局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考核、督导)

每年根据火灾形势需要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和省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及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行业部门,州人民政府、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州消防救援支队、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消防救援局等有关行业部门部署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考核、督导)工作,对有关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检查、考核验收及督导。

按要求适时开展


52

文山市消防救援局

重要节事活动消防安保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每年春节、元宵节、国庆节等重要节日和在省内、州内、市内举办的重大活动安全工作要求,对涉及活动场所、社会面有关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检查及督导。

按要求适时开展


53

文山市消防救援局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按要求适时开展


54

文山市消防救援局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按要求适时开展


55

文山市消防救援局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核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的通知》(应急消〔2019〕162号)。

按要求适时开展


56

市医保局

对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每年开展1次全覆盖检查,视工作需要开展其他监督检查。


57

市医保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七条。

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视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


58

市医保局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每2年开展一次常规检查,视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59

市医保局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每2年开展一次常规检查,视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60

市医保局

对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每年开展1次全覆盖检查,视工作需要开展其他监督检查。


61

市医保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七条。

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视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


62

市医保局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每2年开展一次常规检查,视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63

市医保局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每2年开展一次常规检查,视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64

文山市财政局(国资局)

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文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通知》

每年1次


65

文山市财政局(国资局)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常态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每年1次


66

文山市财政局

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通知开展


67

文山市财政局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第四十五条,《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二十)实施分类监管,《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云金规〔2022〕1号)第六条。

每年1次

配合省级,州级部门开展评级工作

68

文山市财政局

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二十五条,《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云金规〔2021〕3号)第十四条。

每年1次

配合省级,州级部门开展评级工作

69

文山市财政局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检查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二十四条,《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云政规〔2020〕2号)第三十八条。

每年1次


70

文山市财政局

典当行年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每3年一次

2022年已年审,2024年不需要年审。

71

文山市财政局

典当行监管检查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七条。

每年1次


72

市发改局

对长输油(气)管道,新能源汽车公共换(充)电站及移动充电站(有物业管理单位和住宅小区的除外)、光伏发电、储能电站、风电、氢能、LNG调峰储备站及附属设施等(新能源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及新能源企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除外)开展督查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文山市部分职能交叉和新兴行业领域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文市政办发〔2023〕176号)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适时开展检查。


73

市发改局

粮食执法督察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督查检查

《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察工作规程》(国粮执法规〔2020〕245号),以及《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任务清单的通知》(云粮执法发〔2024〕7号)、《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市政发〔2021〕55号)

每月1次


74

文山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每季度1次


75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适时开展


76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民办培训机构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每年1次


77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

每年1次


78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根治欠薪专项行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每年1-2次


79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集中整治旅行社劳动用工秩序专项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

每年1次


80

市自然资源局

涉密测绘成果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每年1次


81

市自然资源局

地理信息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每年1次


82

市自然资源局

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和测绘资质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云南省测绘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三条,《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每年1次


83

市自然资源局

云南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试用)〉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1000号)

每年1次


84

市自然资源局

安全生产大检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安〔2022〕1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7号)。

每年1次;其中矿业企业安全检查为日常巡查和节前巡查


85

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每季度1次


86

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每季度1次


87

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每季度1次